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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诈骗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评析】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涉及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本案中长兴县公安局认为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而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不同罪名,关系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件结果概述】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柯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案发系因感情纠纷所致,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已有悔意,且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汪某聚众斗殴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点评】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 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小胡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聚众斗殴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法益侵犯程度低,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与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相比,在法益侵犯、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起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在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幅度量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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