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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或非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时间: 2015.6.10


代理律师姓名:池侃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故意杀人 未遂抗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浙江省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柯某某系陈某某的前男友,二人存在感情纠纷。2015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柯某某在长兴县雉城街道某小区单元楼下将下班回家的陈某某拦获,被告人柯某某以解决感情纠纷为由,阻止陈某某回家。凌晨4时许,陈某某为摆脱纠缠,欲打电话给母亲。为了阻止陈某某,柯某某遂猛掐被害人陈某某颈部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倒地不起。后因楼道有开门声,为防止被他人发现,柯某某仍以掐颈的方式将被害人拖至隔壁单元楼下,持续以掐颈的方式致被害人昏迷、大小便失禁。后因被他人发现,柯某某害怕罪行暴露,遂逃离现场。

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受到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池侃律师担任柯某某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检察机关抗诉)辩护人。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系重罪,但本案系男女双方情感纠纷引起,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多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采取缓刑考验处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中的描述,被告人柯某某在犯案后,于2015年5月21日16时许,主动到长兴县雉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柯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害怕被人发现和报警,逃离了现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未遂,按照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陈述,其在犯罪过程中,因为有人经过并且又返回,其主观上害怕被人发现及报警,因此逃离了现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仅仅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柯某某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之日,被告人原本只是想找被害人聊聊并对两人之间感情上的纷争作出了断,过程中为了阻止被害人上楼以及呼救,一时冲动,通过掐颈的行为伤害到了被害人,一来被告人不存在预谋,二来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控制住一时的冲动,存在放任,属于明显的激情犯罪。其在到案发现场前把一把刀留在了路边,并没有携带至案发现场,就是害怕一时激动伤及被害人,综合各方面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应当区别于预谋犯罪的主观恶性,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柯某某案发后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逃离了现场,并且拿走了留在路边的刀走到天桥底下割腕自杀,一方面出于害怕,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而无法面对。从主动归案直至今天的庭审,柯某某的陈述都是一致的,并且其认罪及悔罪态度都是较好的,相信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恳请法院量刑中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


五、被告人柯某某及家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柯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从小父亲患病去世,现家中老母因病没有劳动能力并且常年需要吃药,就算如此被告人一方还是借钱尽量去弥补被告人的损失,希望被害人一方能够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案件结果概述】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柯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案发系因感情纠纷所致,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已有悔意,且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一审判后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提出本案系暴力性犯罪,应当从重打击,被告人主观恶性大,虽系自首,但从轻处罚幅度过大,二审中院最后仍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由男女感情纠纷引起,辩护人从侦查阶段至二审抗诉阶段全程介入,对本案具有较全面的了解。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办案单位分别都出具了相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一来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他在到案发现场前将一把平时用来贴墙纸的刀特意留在了距离现场几百米的路边,就是担心情绪激动伤害到对方,另外,掐对方脖子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对方呼救,并非要杀害对方,不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有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区分关键还是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侵害他人生命为目的,但遗憾的是最终并未被采纳。案件虽然最后还是定罪为故意杀人罪,但好在处理结果还是可以接受,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结合柯某某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看出,主要还是得益于其自首、未遂以及积极赔偿和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特别是未遂的情节,取得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处理,使得原本起点为十年的量刑减轻了一个量刑区间至三到十年,最后还是判至最轻的三年,满足了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被宣告缓刑考验,虽然没有改变定性,但案件结果应当说非常令人满意。辩护人在期间作出了大量的辩护工作以及与被害人家属的沟通,案件办理非常成功。

案件判后却没有预料到公诉机关提出了抗诉,其在抗诉书中引用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但辩护人在抗诉阶段明确提出,该抗诉理由系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第五条附则第一款明确规定,意见仅适用于十五种犯罪,其中并不包含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还是采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维持了原判。

此案件可谓一波三折,被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均体现了公平、公正,彰显了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司法理念。

【结语与建议】

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生命只有一次,任何公民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本案中,柯某某因情感纠纷采取极端手段的处理方式害人害已,即使被害人在双方的情感纠纷上也存在些许过错,但双方原本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冷静处理,柯某某的行为一方面伤害了被害人,另一方面也给自己的生涯抹下了污点,其在逃离现场后用刀割腕自杀但没有成功,好在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才幸免牢狱之灾。庆幸之时也应当吸取这次的教训。


情感纠纷引发的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在此也通过本案给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几点告诫,生命诚可贵,切忌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行伤害他人之为,遇事还需冷静,理智处理纠纷,尤其是要保持良好的素质、健康的心理和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许多原本可以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纠纷,恰恰由于一时的情绪波动,不计后果,进而引发激情犯罪,害人害已,实在令人惋惜。唯有更多得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更好解决纠纷,有益双方,有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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