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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小胡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陈浩

供    稿: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陈浩

审    稿:

   编 写 人: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聚众斗殴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胡(化名)原本是一名刚刚成年的青年,在某商场一餐厅工作。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住在隔壁村的同学周某,后来也就成了朋友。虽然大家成绩都不太好,但也算“真心朋友”。平时和周某一直都在往来,互相玩耍。2020年1月29日,周某联系小胡,叫小胡和他一起去帮另一个朋友叶某撑场面。叶某因为赌债和他人约架,叫了周某再喊几个人去并带些“家伙”。因为周某知道小胡有砍刀,随后,周某就联系了小胡,叫小胡带上砍刀一起去。起初小胡不想去,因为事情都与他无关,但周某一直要求,小胡碍于情面同意了一同赴约。

案发后,小胡因为疫情原因被取保候审。其自己和家人都漠视法律,觉得好像没事,不以为然,也没有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不了解犯罪的严重性。长兴县人民法院通知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胡提供辩护。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陈浩律师,为小胡涉嫌聚众斗殴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就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因为持械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如果构成持械,可是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承办律师立即联系了小胡的家长,向家人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小胡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随后,承办律师又马上去长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中,因为小胡还很年轻,刚满20周岁,还是可以积极改造,报效社会的。所以承办律师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犯罪所构成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将工作重心更多的放在了心理疏导上,对小胡将来如何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使小胡能得到更轻的处罚,这样就能更好的教育挽救一个刚刚成年的青年,使他日后刑满释放归来不至于与社会脱节,能更快速的融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青年,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其父母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通过阅卷才知小胡在未成年期间就因盗窃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3次,其中有一次未执行。可见其父母在孩子成长期未能好好教育,以至于小胡性格叛逆,未能走入正轨以至于走向刑事犯罪的道路。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因聚众斗殴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案发时被告人约架地点偏僻无人,时间也在夜晚,未造成严重影响,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低;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小胡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邀参与斗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根据公安机关的归案经过,小胡于2020129日晚主动到小铺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可见,小胡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虽持有刀具但未实际使用,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殴打者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也可酌情考虑。

    2020年98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聚众斗殴罪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聚众斗殴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法益侵犯程度低,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与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相比,在法益侵犯、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起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在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幅度量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主要从情节上,充分考虑该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考虑,在本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上判处最低刑期3年。不仅未违背法律规定又融入了情理。

对于刚刚成年的人而言,由于刚刚成年,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特别是这些缺乏家庭教育管教的青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往在未成年时期的违法都是行政处罚,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这次判处刑罚也能在小胡的心中树立起刑罚权威,让他以后的人生都对刑法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不敢随意再犯。挽救了一名刚满20周岁的青年,使他以后的人生能走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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